《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政策解读

2017-02-17 11:46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优质要素资源在我市集聚,吸引各类总部企业聚集发展,在原有的《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城市总部经济政策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完善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给予新注册的企业两年以上培育期,对2015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相较于现有总部企业,新引进总部企业可享受开办补助、以及更大力度的经营贡献奖和办公用房补助等优惠政策。为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落户我市,提升我市企业规模层次,对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达3000万元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包括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等综合型总部奖励政策。

鼓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对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鼓励总部企业“走出去”。为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企业开拓市域外新市场并将税源留在我市,对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增加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为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来榕设立职能型机构,根据营业收入、纳税额、研发投入等指标分行业制定认定标准,对面向在我市注册成立,并承担地区运营、销售、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开展职能型总部认定。

对各类职能型总部给予适当的奖励政策。2015年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加大人才支持力度。为了帮助总部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加大了人才支持力度。

1.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原有高管人员享受人才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将专业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也纳入扶持范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建立总部企业人才配额制。对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由总部企业提出申报,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3.对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是指在享受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提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补助、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个人先行支付部分补助和六类危重病医疗费补助等方面的补助标准。年度内总部企业高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市财政和企业按照各50%承担。建立退出机制,对退休、调离、企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的高管不再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

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为促进我市建筑企业发展,提高建筑业增加值,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建筑企业。

1.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榕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且纳税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2.对在我市产值及税收达到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鼓励扶持本地企业晋升高资质等级。对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为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我市,加快培育大型金融企业,切实提升我市金融业服务发展的能力,修订鼓励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

1.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2.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市新成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其它事项

《八条措施》实施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八条措施》是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基础上进行增补的。我市正组织对榕政综〔2011〕191号和榕政办〔2013〕216号文件进行修订,目前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先按照榕政综〔2011〕191号和榕政办〔2013〕216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八条措施》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上述条款与榕政综〔2011〕191号和榕政办〔2013〕216号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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