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四条措施

2017-05-03 10:26

为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壮大鼓楼区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服务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新增和存量金融机构奖励

1.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租金的40%给予补助,补助三年。

2.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按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三年。

3.对本《措施》实施之前落户在本区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企业,其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按其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5%给予奖励。

二、新增融资租赁企业奖励

1.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租金的40%给予补助,补助三年。

2.在本区经营满一年,且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三年内,按照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3.对购入设备并被本区企业租赁使用的,按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新增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奖励

1.适用范围: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入驻本区指定的基金办公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落户奖励: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或当年实际募集资金额度的5‰给予一次性的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奖励分5年兑现, 企业须承诺不抽逃注册资金。

3.用房补贴: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可享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指定办公场所或等值租金补贴;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3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的,可享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指定办公场所或等值租金补贴;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指定办公场所或等值租金补贴。办公场所免费提供三年,并同时配套相关公共设施。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或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按照从高但不重复原则享受补贴,且在享受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4.经营贡献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自实际缴纳税收年度起,前两年,按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5.项目退出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区实现投资项目退出的,退出后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对本区证券机构实现项目退出或限售股减持的,按其年度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6.风险补助: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且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按投资资金的1%给予奖励。

7.招商引资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所投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区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区缴交的,按其对企业股权投资资金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8.鼓励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在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自在本区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指定办公场所,并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四、金融服务业人才政策

对获得以上奖励的企业及其最大出资方,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义务阶段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优质学校。

五、其它事项

1.该政策中奖励资金不含省、市同类政策奖励区级承担部分,企业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的次年起可申请,单家企业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

2.该政策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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