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闽台科技合作措施的通知

2017-05-13 10:27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闽台科技合作措施的通知

闽科外〔2015〕2号福州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闽台科技合作,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与台湾研发机构合作创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引进台湾重大研发机构落地自贸试验区建设

为加强自贸试验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台湾重大研发机构来自贸试验区创办或与自贸试验区法人单位合作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研发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按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与台湾机构开展合作研发

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围绕我省三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开展合作研发,促进闽台产业深度对接。省科技计划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资助100万元。

三、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建立闽台科技合作基地

为整合和提升自贸试验区对台科技合作优势资源,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加强与台湾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技术研发合作,引进和落地转化台湾先进技术,推进与台湾跨国公司、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以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企业优先认定为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并按照《福建省闽台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予以支持和管理。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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