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06-09 15:30

各县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已经2017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基本保障原则。主要保障城乡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合理筹资原则。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资,采用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相结合,对特殊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的人群给予重点补助。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筹资增长机制。

市级统筹原则。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六统一”,即:统筹区内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本市行政区划内就读的大中专、技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学生。

驻县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

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在泉州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三、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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