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第二条修改如下:
删除第三款中“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部分需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确因程序办理原因的,由国土部门在项目供地前出具专门情况说明,无明确颠覆性意见的,可优先予以审批,在开工前补齐相关用地手续。”
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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