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正向激励措施的解读

2017-06-13 17:29

闽经信计财〔2017〕150号

一、出台背景。今年以来,我省工业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企业发展面临的市场、结构、资金、成本等问题没有缓解,特别是4月份以来,工业用电量等指标出现了回落,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稳增长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工业稳定增长,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工作有关要求,6月11日省经信委联合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正向激励措施,决定从今年6月份开始到年底,对各地工业增加值、技改投资、工业用电等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正向激励,以进一步激发全省各地各部门创业干事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信心,为确保实现上半年“双过半”和全年工业目标任务作贡献。

二、措施内容

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奖励。对照年初省经信委确定的各设区市工业增加值预期目标任务,对累计完成工业增加值序时进度且月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较去年同期可比增速前三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若前三位的设区市出现月度增速相同的,按其累计增加值增速大小排序,增加值增速以省统计局核算的数据为准。每月对月度增加值增速前三位的设区市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奖励资金由被奖励设区市安排给当月对本地工业增长贡献大、拉动作用强、产值增速前列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列入省级工业龙头、高成长、新增长点项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具体增速要求、奖励标准、企业名单等由被奖励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技改投资完成情况奖励。为确保完成我省技改投资年度目标,省经信委对技改投资完成较好的设区市予以奖励。主要奖励累计完成技改投资序时进度目标,且当月技改投资增速+累计技改投资增速总和排名前三位的设区市。每月对排名前三位的设区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资金,并由设区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度统筹用于技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工业用电完成情况奖励。一是奖励对象为当月工业用电同比增速前三位的设区市,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当月工业用电增速以省电力公司统计数据为准,若当月两个及以上设区市工业用电增速相同,则按照当月工业用电增量大小进行排序。二是奖励资金由相关设区市安排给当月对本地工业用电增长贡献大、拉动作用强的规上制造业企业,由相关设区市经信委结合本地实际设定当月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其中奖励条件应以企业当月工业用电增速为主要依据;奖励标准以企业当月工业用电增量为依据,对企业用电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考虑到资金有限,为惠及更多企业,充分发挥奖励资金作用,对单家企业设定最高奖励限额,具体由各设区市经信委制定。三是当年新投产企业原则上不予奖励,还在执行专项用电政策和执行丰弃水期电价的政策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相关设区市经信委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予以明确。

三、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正向激励办法。省级奖励资金将根据各地指标完成情况按月下达,各设区市要在省级奖励资金到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奖励对象,其中技改投资奖励资金由设区市按季度拨付到奖励对象。对央属、省属企业的奖励按属地原则由各地负责安排。

2.各设区市要强化政策落实,加强运行协调调度,鼓励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充分发挥产能,促进规下企业上规模,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3.各设区市应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并于每月10月前将上个月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工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奖励资金兑现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同时各设区市全年工业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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