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7日
来源:招商网络
全部
招商资讯
载体信息
产业园区
优惠政策
研究报告
项目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