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08-15 09:35

宁政文〔2017〕156号

各县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2011年9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18日到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继续执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请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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