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关于鼓励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七条措施实施细则

2017-09-22 17: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鼓楼区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二项政策的通知》精神,结合鼓楼区鼓励健康服务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对鼓楼区鼓励健康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惠及的企业界定、扶持政策的奖励、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事先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界定和认定。 第四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初步认定报区政府研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扶持或奖励对象为登记注册在鼓楼区且税收关系在鼓楼区的有关企业,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鼓楼区,且不改变在鼓楼区纳税义务。 第六条 企业工商注册时间应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或工商注册地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由其他辖区变更至鼓楼区。 第七条 申报健康服务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类型: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健康服务业即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涉及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涵盖医疗和康复护理、中医药医疗保健、健康养老、健康保险、健康旅游和文化、体育健身、健康体检咨询和第三方健康等服务领域产业。 第八条 申报智慧医疗的企业应是利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健康体检类的机构应是提供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和发展专业的医学检查检验、医学影像中心的机构。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全区范围内申办传统中医门诊部、个体诊所,鼓励在二环外开办各类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鼓励引进中外合资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新注册药品研发中心、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药品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药品批发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新注册或迁入鼓楼当年,年度销售额超过3亿元。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新注册或迁入鼓楼当年年年度销售额超过1亿元。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截止企业新注册或迁入鼓楼当年的12月31日,所属零售门店超过20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属于总部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在鼓楼区,且税收在鼓楼区缴交的独立法人单位,总部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鼓楼区,且不改变在鼓楼区纳税义务。 所开办的零售连锁门店工商注册地在鼓楼区,且税收在鼓楼区缴交。 零售连锁门店的工商注册时间应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或工商注册地于2017年1月1日后由其他辖区变更至鼓楼区。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辖区内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为区级一般项目,1亿元以上为区级大项目,5亿元以上为市级一般项目。以上项目列入区招商引资项目名录,在项目审批等给予帮助。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给予健康服务业区级税收返补优惠。参照《福州市鼓楼区进一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的“积极招商引入优质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企业,每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的”降低到年度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3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度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50%奖励,第二年及以后给予30%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开办健康旅游和文化企业,参照《福州市鼓楼区进一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的实施办法》,对我区的温泉养生保健服务企业进行奖励。其中,对新引进的温泉养生保健服务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收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度按其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并按其项目实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已落户鼓楼区且当年度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现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开办体育健康企业,对新注册的体育健康企业其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落户在我区的体育健康企业其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1-2亿元、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20、30、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给予智慧医疗企业“一奖两补”的财政政策。 参照《福州市鼓楼区进一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对新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或电子商务特色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三税”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的规定,确定对设置在辖区的智慧医疗企业按缴纳租金金额分级补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100-200元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租金补贴;200-300元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租金补贴;300元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30元租金补贴。 参照《福州市关于加快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中“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规定,对建立智慧医疗平台的企业,在福州市奖励基础上,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15%再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200万。 参照《福州市关于加快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中“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的规定,在福州市奖励基础上,对年营业收入1-2亿元、2-5亿元、5-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提供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和发展专业的医学检查检验、医学影像中心的机构,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给予药品和医疗器械类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针对新注册药品研发中心、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 经认定的新注册药品研发中心、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针对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经认定的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针对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代理人的企业 经认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代理人的企业,在2017年1月1日后新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取得一本注册证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在2017年1月1日后新取得国产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取得一本注册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2017年1月1日后新取得国产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取得一本注册证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二十条 同时认定为多种类型企业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报与复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份集中申报,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初审通过后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区政府审批后兑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鼓楼区关于鼓励健康服务业奖励申报表》。 申请奖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企业承诺书。 由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查验。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企业迁离鼓楼辖区或改变在鼓楼区纳税义务的,鼓楼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政策的或者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鼓楼区有权收回全部奖励金,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与复核登记的统一文书由主管部门制作提供,并指导企业规范填报。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此前凡与《实施细则》内容不一致的文件不再执行。如遇上级部门政策性变化,将对本《实施细则》相应予以调整。本《实施细则》具体由鼓楼区卫计局、市场监管局、文体局、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鼓楼区关于鼓励健康服务业奖励申报表 2、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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