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2017-10-30 19:12

明政〔2017〕33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今年以来,县公安消防大队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锐意进取,主动作为,圆满完成了一系列重大灭火救援和安保任务,各项工作走在全市前列。大队连续2年在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中位列全市第一名,党建工作、预算执行及财务资产管理、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等工作经验被全市推广,被评为省级“青年文明号”、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建设标兵大队”、“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充分展现了当代消防军人风采,忠实践行了“听党指挥、能打胜战、作风优良”的铮铮誓言,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激发广大官兵建功立业、勇争一流的工作热情,经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明溪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希望县公安消防大队官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再创佳绩。希望全县上下以先进为榜样,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明溪”做出更大的贡献。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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