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2017-11-02 19:12

各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题会精神,推广商品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等专项农田建设项目,需增加投入,在提高耕地质量的基础上建设成高标准农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年初市政府下达的8.3万亩农业部门专项农田建设任务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与程序

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由县政府组织农业、国土部门制定建设方案,开展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或生态防护等建设,重点解决农田生产主要障碍因素。将任务细化到乡镇,落实到具体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由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进行验收,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验收文,由县级国土部门会签。由县级国土部门在国土部农村土地整治监管“其他部门高标准农田备案系统”进行报备。

二、建设资金

增加投入不低于1000元/亩,主要从省级财政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节水改造投资等列支。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1000元/亩的标准下达给县级财政,再由各县财政按实拨付给项目业主或承建单位。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投入解决。

三、完成时间

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任务必须在年底前完成验收、报备。因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完成专项农田提质改造任务,鼓励市、县级有资质的国有企业参与承建项目,各县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捆绑打包或分别发包的方式,全力加快项目建设。

四、其他建设任务仍按漳政办〔2017〕53号执行

附件:漳州市专项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调整表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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