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2018-01-10 16:0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双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2018年各地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年度任务。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是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各县,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对补充耕地中的水田面积超额完成的,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

二、强化耕地质量建设。加强补充耕地的水利灌溉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加大补充耕地中的水田比例,提高补充耕地新增粮食产能。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省直有关部门安排的直接按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项目的基础上,对其他具备条件的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增加投入,补足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缺口。高标准农田建设要结合实施土地平整,将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水利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等别。

三、严格任务考核奖惩。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在整改到位前,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超额部分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考核,并在下一年度有关涉农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相应追加下一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附件: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附件

2018年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表

单位:万亩

地 区

补充耕地任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总任务

总任务

其中:有关部门按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项目建设任务

其中: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需补足的任务

其中:补充水田任务

其中:旱地

改水田提质

改造任务

小计

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

农业

水利

农业综合

开发

烟草

福州市

0.71

0.35

24.21

0.18

7.63

3.60

0.00

0.03

2.00

2.00

0.00

16.58

厦门市

0.16

0.08

2.28

0.04

0.32

0.32

0.00

0.00

0.00

0.00

0.00

1.96

漳州市

0.82

0.41

27.85

0.21

10.31

4.64

0.00

0.07

2.00

3.60

0.00

17.54

泉州市

0.78

0.39

20.99

0.19

8.70

3.20

0.00

0.00

2.60

2.90

0.00

12.29

三明市

0.68

0.34

25.07

0.17

25.07

5.36

3.90

0.21

3.60

11.70

0.30

0.00

莆田市

0.41

0.20

10.80

0.10

3.50

1.60

0.00

0.00

1.20

0.70

0.00

7.30

南平市

0.79

0.40

28.26

0.20

24.45

5.60

4.40

0.25

3.60

10.30

0.30

3.81

龙岩市

0.70

0.35

22.73

0.17

22.73

3.92

3.40

0.16

2.50

12.60

0.15

0.00

宁德市

0.84

0.42

20.88

0.21

10.58

3.60

0.00

0.28

2.50

4.20

0.00

10.30

平潭综合实验区

0.11

0.06

0.27

0.03

0.16

0.16

0.00

0.00

0.00

0.00

0.00

0.11

合 计

6.00

3.00

183.34

1.50

113.45

32.00

11.70

1.00

20.00

48.00

0.75

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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