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6]31号
海关总署: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
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最惠国税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
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2.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
5.进口商品特惠税率
7.2016-2017税则转版对应
附件下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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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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