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7-15 00:00

一、夯实科技基础支撑

1.支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当年度通过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级认定的奖励100万元。

2.支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当年度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建设企业孵化平台

3.支持建设科技孵化器。当年度被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5.提升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根据入孵企业数量给予补助。当年度在孵企业30—50家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每年补助运营管理经费10万元;在孵企业50家以上的省级及以上孵化器,每年补助运营管理经费20万元;在孵企业20—30家的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每年补助运营管理经费5万元;在孵企业30家以上的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每年补助运营管理经费10万元。

三、推动科技创新研发

6.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当年度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研发合作,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经区科技局立项或备案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补助,当年度所有项目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60万元。

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当年度企业R&D投入年度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级科技项目,且企业在申请专利奖励时可增加补助额度。

8.鼓励企业发明创造。按照2019年12月3日《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专利奖励办法(2019-2020年)〉的通知》(龙经管委〔2019〕49号)文件精神和《龙岩市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龙政综〔2020〕36号)文件要求,园区发明和实用新型授权总量每年增长30%,企业R&D每年增长30%,对我区现有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政策中企业奖励上限给予调整。自主申请且授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按大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由原来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提高到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购买实用新型专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调整为1万元。

四、壮大科技创新群体

9.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再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

10.支持发展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当年度成功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奖励10万元。

11.支持发展知识产权品牌企业。当年度新确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或优势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20万元。

12.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当年度报名并通过审核确认参加省、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给予奖励0.3万元;对获得全国赛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度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奖励的,区级配套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市科技局发布的红头文件名单为准)。

五、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13.加强专业技术服务。经国家、省、市、区认定或备案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当年度服务开发区红线范围内企业5家以上并取得成效的,按设计、研发、检验、检测等服务金额的10%奖励,每个平台最高奖励5万元。

14.鼓励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经科技局备案的资本服务、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入驻开发区,当年度服务开发区红线范围内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并取得成效的,按服务金额的10%奖励,最高奖励3万元。

15.推动博士、教授(科技特派员)挂钩服务企业。依托并组织在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设立产业研究院或技术服务平台的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组建科技特派员或团队特派员挂钩服务开发区内“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人才挂钩服务企业全覆盖。对科技特派员与挂钩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合作并取得科研成果,且经开发区科技局或经发局备案认定的,给予一定的技术研发和服务补助。其中,企业对接科技特派员3人以下并取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年补助2万元;对接团队科技特派员3人(含3人)以上的并取得三项以上(含三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年补助4万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六、附则

1.本政策为省、市现有政策之外的配套奖励政策。

2. 本政策内容与本发文日之前其他政策文件有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标准执行。

3.本政策执行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由区科技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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