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7-07-07 09:37

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提升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严厉打击渣土车“滴撒漏”、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在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渣土运输乱象集中整治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龙岩市建筑材料运输及建筑废土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渣土,是指新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管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其他废弃物等固体废物。

二、本通告适用范围包括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渣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密闭车辆,净车出场后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地点卸放。车辆在行驶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遮挡车辆号牌,不得超速、超载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四、严厉处罚渣土处置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处罚3万元。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进行处理: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除尘措施的,处罚10万元,并对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进行扣分,每次扣10分;未按照净车出场要求对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的,处罚10万元,并对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进行扣分,每次扣1分;同时,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造成环境污染的,还应分别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动态评价进行扣分,每次扣5分;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10万元,并对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进行扣分,每次扣10分;

交通、铁路、电力、水利、通信等部门的项目工程由本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25条,住建部门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处理: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的,处罚10万元,并对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进行扣分,每次扣10分;

2.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10万元,并对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进行扣分,每次扣10分;

交通、铁路、电力、水利、通信等部门的项目工程由本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处罚。

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分别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25、26条予以处罚,并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除渣土: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的,处罚3万元;

2.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处罚5万元;

3.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处罚5万元。

运输企业未在期限内清除渣土的,记入渣土管理“黑名单”。

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92、95、99、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67、68、70、72、74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20元,记12分,并注销驾驶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驾驶证予以降级;

2.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200元,记12分,并注销驾驶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驾驶证予以降级;

3.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200元,扣留车辆,记12分,并注销驾驶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驾驶证予以降级;

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

5.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处罚1500元;

6.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100元,记6分;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80%的,处罚500元,记1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80%的,处罚1500元,记12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7.超载行驶,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200元,记3分,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超过核定载质量30%未达100%的,处罚500元,记6分,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超过核定载质量达到或者超过100%的,处罚1500元,记6分,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

8.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150元,记6分。

运输车辆经营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43条进行处罚:

1.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责令改正,处罚2万元;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处罚500元,最高处罚3万元。

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加强对管理区域内建筑装修垃圾的统一管理,发现渣土处置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住建部门直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严禁个人违反规定运输处置渣土。个人运输渣土造成渣土沿途泄漏、遗撒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项,处罚1000元,并责令限期清除渣土;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渣土。

五、实施渣土管理“黑名单”制度

对运输企业、运输单位、驾驶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该车及驾驶员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个月内因遮挡号牌、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以上、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非法改装车辆或者人为屏蔽GpS被处罚2次以上。

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失信惩戒期半年,在此期间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3次以上,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2次以上;

2.所辖运输车辆有3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3.所辖运输车辆因遮挡号牌、在学校门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占用非机动车行驶、遇人行横道线不避让行人被公安交警部门处罚的。

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失信惩戒期一年,在此期间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手续:

1.所辖运输车辆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以上,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2.所辖运输车辆有5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运输企业有下列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由核准部门直接采取禁入措施,取消该企业渣土准运资格:

1.所辖运输车辆有2辆以上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2.具有20辆以下车辆的运输企业,有3辆以上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3.具有20辆以上车辆的运输企业,有5辆以上单车月累计受到公安交警部门处罚5次,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罚3次以上;

4.所辖运输车辆有10辆以上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六、市、区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互通执法信息,共同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对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效能、监察等部门依法给予问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八、各县可参照适用。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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