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永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2017-08-09 09:35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现结合实际,对《永安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伙食补助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第十条中“…。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辖区外每人每天100元,三明辖区内每人每天60元,永安市内每人每天10元,其中:因公前往沙县机场和三明火车北站,造成误餐的,每人每天按30元计发误餐补贴,其他途中伙食费一律不得报销。”现改为“…。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三明辖区外每人每天100元,三明辖区内每人每天60元,永安市内各乡镇每人每天30元,街道办事处中除燕南的洛溪村、黄历村、桂口村,燕西的大炼村、青松村、上吉山村、吉山村、罗岩村,燕北的西坑村等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的行政村享受每人每天补贴30元外,其他不予补贴。半日内往返的不予补贴。”

上述条款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永安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

永安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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