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的通知

2017-10-13 17:31

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 2017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即日开始受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1.申请评定国家级孵化器的机构,成立时间需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发展方向明确,有专职运营团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区县范围内。

2.申请评定国家级孵化器的机构,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孵化器内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 3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20000 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 75%以上;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 80 家以上;

6.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25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1200 个;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 30%以上已申请专利;

8.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 70%以上;

9.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 3 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根据国科火字[2017]118号文件要求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作了以下调整:

在孵企业的在孵时限要求调整为“一般不超过48个月”。

在孵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调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要求调整为“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申报材料

孵化器介绍

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

2.孵化器概述;

3.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以及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4.本年度的2-3个成功孵化案例;

5.孵化器在创业导师、大学生科技创业就业见习方面开展的工作;

6.孵化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毕业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证明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3.接受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资金使用的3个案例证明;6.如申报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行业聚集度需达到75%以上,并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清单及用途;

7.当地政府有关对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的优惠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8.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

9.关于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10.关于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11.2015及2016年度火炬统计孵化器综合情况表

12.所有在孵企业、毕业情况汇总表。

在孵/毕业企业情况汇总

1.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

2.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

3.毕业企业毕业证明。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53686090@qq.com。三、受理时间

截止2017年10月25日。

四、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局11楼1102

咨询电话:2027538

附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信息表 2.在孵/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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