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6-10-28 18:01

宁政办规〔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支持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宁德市港口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打造迅捷便利的货物进出通道,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分档奖励 

  (一)航线连续经营6个月、运营班次数达到24班次(含)以上、运输集装箱量达累计3000标箱的,每班次给予1.5万元奖励。

  (二)航线连续经营12个月、运营班次数达到48班次(含)以上、运输集装箱量达累计6000标箱的,每班次给予2万元奖励。

  该项奖励采取年度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00万元。

  二、对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年以上(指过去12个月内经营48个班次及以上,且未发生累计中断运营30天及以上情况)的集装箱班轮航线,同时相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运输集装箱量增长的,按班次增量给予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分档奖励 

  (一)增加12班次(含)以下,每增加一班次给予1万元奖励。

  (二)增加12班次—24班次(含),每增加一班次给予1.5万元奖励。

  (三)增加24班次以上部分,每增加一班次给予2万元奖励。

  该项奖励采取年度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200万元。

  三、对当年港口产生集装箱重箱吞吐量的航运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当年实际产生的集装箱重箱吞吐量,给予每重箱25元奖励,上限不超过250万元。

  (二)当全年港口产生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增长时,按每增加一个重箱奖励10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各企业奖励金额按企业重箱吞吐量对全市重箱吞吐量的贡献度予以分配。

  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350万元。

  四、对当年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给予分档奖励 

  (一)对当年实际产生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给予每重箱200元奖励,上限不超过140万元。

  (二)当全年港口产生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吞吐量增长时,按每增加一个重箱奖励100元的标准,计算奖励金总额,上限不超过60万元。各企业奖励金额按企业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对全市海铁联运重箱吞吐量的贡献度予以分配。

  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200万元。

  五、对代理上年度从港口进出的集装箱重箱达到1500标箱以上的货代企业,给予较上年度相同运营期每增加一个重箱给予200元奖励 

  该项奖励分上半年和年度两次申报,年度奖励总额上限15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宁德市行政辖区港口内从事港口与航运经营相关的企业。

  (二)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若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合计未超出总额奖励,则按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奖励;若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合计超出总额奖励,则按比例降低各企业的审核金额至各项奖励金额上限。市、县两级其他奖补政策涉及的内容与本政策重复或雷同的,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四)本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宁德港口分中心负责解释。配套的资金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宁德港口分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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