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九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2017-08-10 09:35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南平市政府印发实施的《南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精神,我市制定的《邵武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九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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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邵武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九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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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区域经济实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度纳税额不低于600万元。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以及创意、设计、软件、动漫、文化等轻资产类的总部企业和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1200万元,年度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他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可享受的政策

注册设立补助。对新引进且在我市运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结合纳税贡献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该补助资金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中分年安排。

办公用房补助政策。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支持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涉及总部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土地价格参照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其他相关扶持产业按省政府出台的最优惠政策执行。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成或购置办公用房产权登记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取得产权实际纳税入库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测算,给予相应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中分年安排。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上市补助。参照《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测算,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该项奖励资金需扣除建造或购置办公大楼以及租用办公用房给予的税收奖励部分。

融资贴息和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企业总部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规费减免或返还。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测算,给予相应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7年起,首次被评定为台湾百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销售中心符合“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实收资本1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6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的政策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计算方法,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中分年安排。

六、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市统计的产值达到10亿元且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额每增加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晋升资质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并在本地纳税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并都在本地纳税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每增加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测算,给予相应奖励。非本市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在我市缴纳的,享受同样的奖励政策。

七、服务类中介机构总部、本地金融机构总部、市外服务类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认定标准

及奖励政策

服务类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且年度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按该机构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60%测算,给予相应奖励。

本地金融机构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测算,给予相应奖励。

对市外服务类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该子公司对我市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新增量的80%测算,给予相应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40%测算,给予相应奖励。

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的人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及年税前薪酬达到我市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首席科技官、首席技术专家〕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市出台的人才相关政策。同时,对年纳税1亿以上总部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及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主任等高级人才,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测算,给予相应奖励给个人;年纳税2000—1亿元总部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及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主任等高级人才,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测算,给予相应奖励给个人。

九、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融资贴息。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研发等平

台,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3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转化知识产权成果之日起5 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设备费用补助。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测算,对其非财政资金购入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设备给予一次性补助。采购省内设备占设备金额8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地方税收贡献额60%测算,给予相应补助;未达到80%比列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地方税收贡献额40%测算,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引进外省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落地的中介机构,可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地方税收贡献额的10%测算,给予相应一次性奖励。

十、其他事项

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作。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补充意见》邵委〔2015〕16号)文件中涉及总部经济认定及奖励部分与本措施不一致的, 以本措施为准。

以上奖励资金均由市本级财政负责承担。

以上纳税额评定以实际入库税收为标准,除条款有规定的税种外,纳税额均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不计入测算财政奖励的税收入库数,所有奖励实行就高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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