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8-06-21 17:48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参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促进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对我县原制定、出台的《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在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当年或上一年度入库税收地方留成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总部企业认定的附加条件

承诺在松溪县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由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由县财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税务局、招商局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统一由县财政局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税务局、招商局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一次,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统一由县财政局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税务局、招商局予以重新审核认定。

四、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财税扶持政策

1.已按《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认定的总部企业,继续享受“松政〔2015〕115号文和2017年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纪要关于规范执行县级税收奖励政策规定”的财税奖励、扶持政策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同时,松政〔2015〕115号文件中用房扶持政策停止执行。

2.我县竹木加工、食品加工、机电制造、新型纺织等“3+1”产业企业的财税扶持按具体的产业政策执行。

建设用地政策

1.由县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以办公用地性质,按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面向总部企业挂牌出让。总部企业在松溪县经营期限未满五年,其地块禁止交易。

2.总部企业建造自用办公大楼,当年或上一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达到300万元的,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规模为20亩以内,用以规划与之相应的建设规模开发地块;当年或上一年度两税地方留成达到500万元的,可申请总部建设用地规模为50亩以内,用以规划与之相应的建设规模开发地块;总部企业需承诺取得申请地块之日起三个年度不低于申请时的纳税水平,否则不足部分由该企业通过捐赠松溪县慈善总会等方式补齐。

3.违反以下三项任一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出让协议》等有关规定及约定予以收回。

获得挂牌出让的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必须在半年内动工兴建,满一年未动工或两年内未完工的;

已动工开发但动工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已动工开发但动工之日起一年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4.予以收回的地块,两个月内退还80%的土地出让金,已建成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评估价80%予以补偿。

5.总部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人才鼓励政策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按县引进人才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教育支持政策

总部经济企业法人代表的未成年子女在县内就学,由教育部门给予照顾安排,与县城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对年缴纳生产经营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五、其他

上述对总部型企业的奖励,以其新增地方所得财力贡献为限。从2018年1月1日起,新享受财税奖励、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县级收入统一明确奖励税种为生产经营环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和附加费不予计奖。

本意见中的相关奖励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为做大做强新型轻纺产业链,对其上、下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奖励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件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试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济信息和商务局、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税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不再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9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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